|
成都晋阳小学表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,准备上诉
体育课上,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在跑步活动中,被同班同学绊倒在操场水泥地上,造成9级伤残。家长将孩子所读学校以及那名同学推上被告席。昨日,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:校方承担全部责任,赔偿受伤学生5万余元。
事发小学生上课途中被摔伤
受伤学生叫樊晓(化名),她是成都市晋阳小学三年级六班的学生。去年10月14日上午,在上体育课时,体育老师安排全班同学跑步,樊晓在跑步中被同班同学代某绊倒,致右手尺骨、桡骨骨折,花费医疗费1343.79元。
事发后,代某的父母向樊晓赔偿了1000元后,不愿再支付任何费用。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受原告方委托,对樊晓做伤残鉴定,结果为9级伤残。
此后,因赔偿问题,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樊晓的家长遂诉至武侯区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校方、代某共同赔偿56268.79元(医疗费1343.79、误工费3293元、后续治疗
及检查费300元、营养费200元、鉴定费600元、残疾赔偿金50532元)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庭审谁该为孩子受伤埋单
在今年5月和6月,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。晋阳小学认为,樊晓在体育课时受代某绊倒受伤,学校对此事是无法预知的,所以不应对樊晓受伤承担管理上的责任。根据法律规定,赔偿责任应由直接侵害人承担。即使学校有管理疏漏,也是补充补偿责任。
关于樊晓具体主张的赔付金额,校方对鉴定适用的标准有异议,误工费没有证据支撑,请求法院驳回樊晓对校方的诉讼请求。
而被告代某及他的父母称,樊晓在教师的安排下跑步,发生了碰撞事故受伤,代某眼睛弱视,学校是知情的,当天代某在学校老师安排下进行正常体育锻炼,无任何过错,校方在事故当天安排学生跑步的场所并不是标准跑道,而是人行道,宽度只有3米多一点。
他们认为,在不符合标准的设施下,教师冒险让学生进行体育活动。这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,请求法院驳回樊晓对自己的诉讼请求。另外,原告方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的项目多项不合理,不应当得到支持。
法院学校存在过错负全责
经两次开庭审理,法院认为,晋阳小学的体育老师安排学生在较为狭窄的地段进行4人1组跑步的体育锻炼,存在安全隐患。学校在以往也曾发生类似事情的情况下未引起重视,未尽到职责范围内安全注意义务,致使学生在跑步中碰撞,因此校方存在过错,应承担原告樊晓受伤的民事赔偿责任。而代某作为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,在学校安排的体育课上进行锻炼,无意中与别的同学发生碰撞,其行为并无过错,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昨天,武侯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校方赔偿受伤学生5万余元,并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。
下午5时,晋阳小学的杜校长表示对法院判决不服,准备上诉。 |
|